辽宁绥中民师依法维权梦断法院潜规则
http://www.ca315.com.cn  2010-06-21 11:17  来源:中国企业报--中国企业新闻网讯(记者
      内容摘要:3月14日,在绥中县六股河大桥狗市,县公安局、信访局及乡镇有关部门再次联合将8名民办教师关到绥中县委党校学习,限制人身自由。2、被告依法为原告提高退养待遇至与同等公办教师待遇相同水平,并自退养时始补发差额部分,且按月发放。

  中国企业报——中国企业新闻网讯(记 者周扬) 中国企业新闻网沈阳频道3月5日电 本网独家消息 2009年2月29日,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得到绥中县法院第二次明确答复:不予受理其代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93名被强行退养的民办教师诉绥中县教育局,要求依法提高退养待遇以及补办保险一案。同时表示不会按照正常程序下达书面裁定!这就意味着绥中民师依法维权的路已经走到了尽头。

  两位代理律师范书岭、李娜面对沉默的民师代表们哽咽地说:真的很抱歉,法律作为正义的最后防线却无法保护你们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。

  他们有着和湖北房县民师相同的境遇

  2009年2月28日出版的《南方周末》湖北房县“民办教师法制培训班”调查一文经各媒体转载一时间舆论哗然!

  而绥中民师与湖北房县的民师有着近乎相同的境遇。

  强行退养

  据代理律师李娜介绍:2008年5月8日至12日,绥中县教育局采取各种手段,强行将一批民办教师内部退养,档案仍然保留在教育局、劳动关系及教龄仍然保留并延续,每月350元生活费,而且不是按月发放,半年才发放一次。这次办理退养的民办教师都是绥中县各乡镇的中小学民办教师,他们均具备三证(教师任用证书、教师资格证书、教师职称证书),各年度考核全部合格或优秀,其中大部分教师为具有高级职称的中年骨干教师,包括部分获县、市级政府表彰过的先进教师,工作年限最低22年,最高36年。由于被退养的民办教师每月只有350元生活费,且没有各种社会保险,他们与公办教师的待遇相差很大,不但他们生活上得不到基本保障,在精神上也承受着巨大的压力。

  教人[1992]41号文件规定:“民办教师的工资收入(包括国补部分和集体自筹部分)不得低于该县公办教师平均工资额(按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构成的口径)的三分之二。有条件的地方,尤其是富裕地区应该解决得更好一些,实现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。

  迫于生活上的各种压力,民师们先后到绥中县教育局、政府以及省信访办和国家教育部反映情况。

  漫漫维权

  从2008年2月18日开始,民办教师就开始了漫漫的上访之路。2月19日,在民办教师上访到县信访局的时候,马升县长表示说,愿上哪告都行。因民办教师要去北京上访,县政府出动20余辆警车,百余名警察阻止,民办教师此行没有成功。

  2008年2月28日,近百名民办教师来到沈阳上访,在省市县三级领导接见张大强等五名民办教师代表后,绥中县政府出动几十名警力,用两辆大巴将上访民办教师强行拉回绥中。次日,县公安局先后将7名民办教师以扰乱公共秩序的罪名处以10日拘留处罚。3月10日,7名被拘留的民办教师被县政府用6辆车从葫芦岛接回绥中县党校,被强行在党校学习10天,在写了保证书之后才允许回家。与此同时,多名民办教师被限制人身自由,实行24小时监控。

  3月14日,在绥中县六股河大桥狗市,县公安局、信访局及乡镇有关部门再次联合将8名民办教师关到绥中县委党校学习,限制人身自由。4月10日,上访的颜庆黛等8名民办教师同样被关到县委党校,被关者最多长达18天。从2008年2月份至今,被拘留或被关在县委党校学习的民办教师多达80余人次。

  面对民办教师的上访问题,县委书记夏雨恩不着手解决问题,而是多次组织召开各乡镇领导中小学领导会议,部署被辞民办教师上访的监控工作,责任落实到人,并成立了监控中心,对监控不利的校领导给予行政撤职处分。同时还提出,“宁可错拘一千人,也不让一个民师给绥中抹黑”的部署。为了不让民办教师上访,有的乡镇领导甚至搬到民办教师家里居住。

  和湖北房县民师不同的是:绥中民师最终拿起了法律武器依法维权

  2008年底,绥中县被强行退养的93名民师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。全权代理在与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协议的时候,民师代表王利泪如雨下:我们相信法律是公正的,我们这93名民师就是倾家荡产也要把官司打到底,县法院不行就打到市中院,再不行就到高院……

  2009年1月7日,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受93名民师的委托向绥中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,但绥中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以本案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,并于当日作出《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》。

  于是93名民师委托律师范书领、李娜再次向绥中县法院请求立案,在诉状中提出以下四点主张:

  1、被告依法为原告补发自1992年始至退养时止其工资与同等公办教师工资之间的差额部分。

  2、被告依法为原告提高退养待遇至与同等公办教师待遇相同水平,并自退养时始补发差额部分,且按月发放。

  3、被告依法为原告补办社会保险手续,并补缴各项社会保险(养老、失业、工伤、医疗、生育)。

  4、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等费用。

  立案庭庭长杜聪口头表示本案涉及到群体案件,必须向院领导请示再给予答复。此后的一周之内,代理律师多次拨打其手机,询问案件的进展情况,杜聪都表示材料已上报院长,院里需要讨论才能决定是否受理,需要等待一段时间。

  1月22日,代理律师范书领、李娜将相关的书面反映文件分别递交到了县政法委和县人大,县政法委的工作人员当即表示,这类案件应归政府直接处理,他们不会出面对法院的立案程序进行监督。此后,代理律师范书领、李娜又将《律师函》送交县教育局吴书记,吴书记表示他是近期到任的,对此事并不了解,会将材料转交局长。

  2009年1月23日,律师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了相关《情况反映》材料,请中法督促绥中县法院依法予以立案。经联系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赵明航,赵庭长表示本案件需慎重处理,他自己不能决定,也需要向院领导请示再予以答复。此后,再次找到绥中县人大,县人大的孙主任对此表示,已经与法院主管院长进行过沟通,建议按照法律程序处理,但现在这个情况他还不太了解,并表示可以再次与法院进行沟通督促其依法办事。

  2009年2月17日,县法院立案庭告知该案属于政策范畴,不是法院受案范围,且不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。

  2月29日,本网记者随同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的范书领、李娜前往绥中做最后的努力。上午8点40分,律师记者和民师代表一行四人进入绥中县政府准备和县领导沟通,结果被在政府收发室执勤的民警发现,强行推搡下楼!并被告知所有主管领导均不在。

  随后,记者一行又来到绥中县教育局,陈副局长告诉说局长石宝山在县政府开会呢。而其纪委书记则称局长在北京。几经周折律师终于打通了石局长的手机,其表示在葫芦岛开会让人事股长接待。吴股长表示民师的要求不可能满足,待遇提高也只能是再涨100多块钱。至于保险,她们这些公务员还只有两险,补办五险绝无可能。

  最后,记者一行来到绥中县法院。刘院长强调表示不会受理,也不可能有书面裁决。每年全省的立案工作会议对于这类群体都有要求,这种处理方式可以说是法院的潜规则。当律师拿出2003年山西一起民师胜诉判例的时候,刘院长表示那时候全国还没有大量清退民师,不是普遍现象,所以当时还可以接!

  在随后的调查中,记者发现湖北房县和辽宁绥中民师确实绝非个案。但是,司法救济是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后方式,人民法院应该受理而不受理,民师的合法权利谁来维护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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